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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电子商务在规范和创新中稳健发展

大嘉购Plus招商加盟官网整理编辑在购物平台上购物,买到假货投诉无门,给出的差评被删除不说,还时不时被商家骚扰;在旅游网站上订票,老客户的价格比新客户反而高出不少,经常被搭售一大堆自己不需要的产品;“双11”等期间,不少大的电商平台对平台上的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商家无奈选边站队,消费者苦不堪言……

  这些现象,在我国似乎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喜欢网络购物和从事电子商务的朋友,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类似的经历。现在,国家正式出手,要对电商领域这些乱象和顽疾进行规范和整治了!在经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全面审议之后,酝酿五年之久的《电子商务法》近日经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电子商务从此步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新起点。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持续保持高速发展,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创新发展经验。但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尤其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亟待明确。在这样的背景下,《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一部综合性和基础性的法律应运而生。

  总体而言,《电子商务法》通过确立线上线下一致,自愿、平等和公平诚信,依法经营履职,规范和有效监管,协同管理和市场共治等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保障权益、规范秩序和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从具体内容看,《电子商务法》从规范管理和鼓励创新两个维度,较好地回答了社会关切和行业需求,对解决电子商务产业成长中遇到的种种发展痛点、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规范管理方面,《电子商务法》一是通过确立规则,清晰地告诉电子商务经营者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以及不能做什么,为规范业务经营提供依据;二是通过明确处罚,专设“法律责任”一章,详细规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为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保障。如针对反映强烈的“二选一”问题,在第二十二条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八十五条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针对社会关注的安全等问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对此类行为可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处以最高200万元罚款。

  在鼓励创新方面,《电子商务法》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精神,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电子商务法》专设“电子商务促进”一章,从促进线上线下产业融合、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以及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规定了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如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建立健全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协调监管制度,承认进出口单证的电子化,提高对外贸易的便利化水平,支持小微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还比如,《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可以不用登记,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电子商务法》还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电子商务法》进一步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基。从具体内容看,《电子商务法》由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直面并解决消费者的“痛点”,因此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比如,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特别是网络零售交易数额较小,通过司法解决争议费时费力的,因此建立多元化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快速且低成本地解决消费者投诉无门问题。针对竞价排名所带来的误导,要求“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为“广告”。对于伴随技术发展出现的“杀熟”定价方式,《电子商务法》也进行约束。此外,还强调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

  当然,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规定是原则性的,一些地方和部分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如,对“零星小额”等登记的豁免条款不够明确,可能因为过于宽泛而无法实现立法初衷,并导致网店管理乱象继续滋生;尽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相关条文过于简单,可能使得许多大量符合纳税条件的网店没有进入工商和税务视野,从而逃避了纳税义务;在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上,《电子商务法》三易其稿,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到最后修改为“相应责任”,但如何界定和明确“相应责任”还存在模糊空间。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一系列配套实施细则加以明确。在实践中如有重大问题,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修改法律等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总之,《电子商务法》为我国电子商务产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我国电子商务将在规范与创新中稳健前行,迎来发展新时代。(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9月11日,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2018年(上)中国B2B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全文下载:)。报告对上半年中国B2B电商发展概况、融资现状、未来趋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解读。报告对主要B2B电商平台进行跟踪了解,分别是:1)综合B2B平台:阿里巴巴、生意宝、环球资源、慧聪网、中国制造网、环球市场、金泉网、中国网库、金银岛、马可波罗、搜了网、国联资源网等。2)垂直B2B平台:中国服装网、网上轻纺城、环球鞋网、搜布、金蚕网、锦桥纺织网、找塑料网、塑米城、我的塑料网、大易有塑、奇化网、快塑网、化塑汇、小农女、美菜、链菜、宋小菜、汇通达、掌合天下、易酒批、旅游圈、道旅、找钢网、上海钢联、欧冶云商、中钢网、钢钢网、医药在线、医药网、药给力、药物在线、商康网、七彩云、科通芯城、亿采、华强电子网、捷配电子市场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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